勞務派遣被濫用,還涉及到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(jiān)管問題。
修改后的草案提出,勞務派遣單位門檻從注冊資本五十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。更關鍵的是,“設立勞務派遣單位,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。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(yè)務!
勞務派遣單位管理究竟是審批制,還是備案制?這是爭論已久的問題。
有專家介紹,原《勞動合同法》沒有明確說明采用哪種形式,但是表達的涵義是采取備案方式。“只要達到注冊金50萬元這個標準,就可以設置機構,不像職業(yè)介紹機構,需要行政部門審批!
這也成為勞務派遣泛濫的重要原因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制定之初的用意是,通過市場化方式來規(guī)范勞資關系,而不像過去通過行政審批辦法來促進某類企業(yè)發(fā)展,而且將審批的權力放在政府手里容易產生更多尋租行為。
在勞動關系轉型初期,勞務派遣單位本身就歸勞動行政部門管理。為了規(guī)避行政管制的弊端,卻出現一放就亂的弊病。《勞動合同法》頒布實施后,大量勞務派遣機構涌現。
“因此,從備案制回到審批制,從源頭由行政控制起來,也是一種無奈之舉!眴探≌f。
至于現存勞務派遣機構,在修訂案頒布后是否需要重新去行政部門審批,業(yè)內人士認為這是相當于把難題甩給了勞動行政部門或是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部門,肯定需要一個過程。
喬健說:“修正案頒布以后,對勞動執(zhí)法方面有高要求,執(zhí)法部門要有相應手段、力量來保證法律落實到位,目前勞動執(zhí)法檢查體系還難以滿足要求!